【中華百科全書●工學●公告地價】
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之基礎,為「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的依據。
然政府惟恐人民不明地價實況,報價不實,或損害私人權益,或影響土地政策的推行,故於人民申報地價之前,先行查定並公告地價,以供參考,並規定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及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之上下限。
政府即按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
現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每三年應公告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公告地價的估定程序如下:一、分別區段、地目,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市價及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畫分地價等級及地價區段,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地價評議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定結果分區公告。
即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分別公告地價等級表、地價區段圖及宗地單位地價。
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公告之地價,即稱為「公告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限內自行申報地價,公告申報地價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除照價收買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未於公告地價期間內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王鴻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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