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收養事件程序】
按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發生擬制之血親關係,因收養關係所生之人事訴訟程序,為收養事件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三條之規定,可分為:一、收養無效之訴:即收養子女,違背民法所規定之法律行為方式,未以書面為之,又非自幼撫養者,得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性質屬確認之訴。
二、撤銷收養之訴;
即由有撤銷權人訴求法院以判決除去其收養效力之訴,屬於形成之訴。
實務上,認為收養子女違背民法第一○七三至一○七六條之禁止規定者,按撤銷違法結婚之同一法律上理由,得提起本訴。
三、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即收養關係不明確時,請求以判決確認有無因收養而生親子關係之訴,屬於確認之訴。
四、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即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以他方有民法所定終止收養之原因,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之訴,屬於形成之訴,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收養事件程序,專屬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養子女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有訴訟能力。
如為無行為能力人,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兩者發生訴訟時,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
(楊建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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