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附條件買賣】
附條件買賣乃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
本項立法旨趣係利用分期付款方式,使買受人先取得買賣標的物以為使用收益,而延期支付價金,並使賣售人在價款未取得清償前,仍保留賣售物之物權及處理賣售物之各項優先權利,以分期付款為手段,促進國民經濟之進步,並維護賣售人之權益。
民法債篇買賣章特種買賣亦設有分期付價買賣之規定,惟與附條件買賣之性質仍有不同,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可為動產或不動產,其價金重在分期付價,且契約如不附加「所有權保留約款」者,於標的物交付同時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有關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亦甚嚴。
但附條件買賣,其標的物僅限動產,且不以分期付價為限,即買受人完成特定條件亦可取得所有權,惟買受人完成條件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
如依法登記後,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因此附條件買賣契約亦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共計十項,可資參考。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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