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交錯要約】
交錯要約者,乃雙方當事人偶然互為內容相同之要約,適足以構成實質上之合意,通說認為契約已成立,符合民法第一五三條之規定。
由交錯要約成立之契約,與一般契約之成立要件不同:在一般契約之場合,有要約與承諾二對待意思表示之合致,契約方為成立;
而在交錯要約之場合,雙方當事人相互為要約,均在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而其內容在實質上適足為意思表示之合致,故應能成立契約也。
例如甲向乙表示願將其手錶以二萬元出售與乙,乙亦向甲表示願以二萬元購其手錶,雖係偶然事故,而其意思表示則完全暗合。
此類交錯要約,多因非對話而為要約所引起,若對話為要約,則意思表示必有先後,對於先為之意思表示同意,即為承諾矣。
故二人對話前縱有相同之意思,而為表示行為時,則有先後之別,無法為交錯要約也。
(姚淇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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