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考試權獨立】
考試權之行使,其主旨在於取士。
取士之法,三代為鄉舉里選,物教賓興。
漢為賢良茂材,魏晉為九品中正官人之法,故在魏晉以前,稱為選舉。
隋唐至明清,皆用科舉,稱為考試。
考試權自古操諸君主之手,以其重視人材,每親自主持殿試;
餘則委諸各級主考官負責選拔,成為半獨立形式。
今行民主政治,仍沿用考試制度而加以改進充實之。
如建國大綱第十五條規定:「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至此考試權獨立,乃告完全確定。
在三權憲法之國家,考試權在行政權之內。
我國為五權憲法之國家,考試權乃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鼎立,而又分工合作,在「權」、「能」區分政制下之中央政府,合理有效運行。
考試權獨立之終極目的,在造成賢人政治、萬能政府,一可「濟選舉制度之窮」,二可「矯委任制度之弊」,免蹈「分贓政治」之覆轍。
現行之甲種考試、高普考試、各特種考試,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均由考試院會議遴選充任,組織典試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彌封、闈揚、試場,均關防嚴密,享譽於世。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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