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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典試法】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4 16:57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典試法】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典試法

 

考試法第十條「舉行考試時之典試事宜,另以典試法定之。」

 

典試法於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前國民政府公布,行憲後,於三十七年十二月修正,後又經過兩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共十九條。

 

至於典試法施行細則,考試院於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核布,先後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為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共二十五條。

 

典試法第一條「依考試法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其典試依本法行之。」

 

同法第二條前段「典試設典試委員會…」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典試委員會以典試委員長一人、典試委員若干人組織之。」

 

典試委員會為舉行國家考試之臨時組織,主持典試事宜。

 

關於組織程序,典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詳予規定。

 

辦理國家考試、命題、閱巷,為典試的中心工作。

 

典試委員長和典試委員應具備的資格,典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分別規定。

 

並將典試委員會的職權,列舉於第八條。

 

其中以排定考試日程、決定命題標準、分配閱卷、決定錄取標準等為其主要職權。

 

關於命題,典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科試題由典試委員預擬密送典試委員長決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典試委員應親自命題,親自覆閱試卷,其每一科或每一組有典試委員二人以上者,命題覆閱辦法,由同科或同組典試委員商定之。」

 

關於閱卷,典試法第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皆有規定。

 

其襄試委員應具備之資格,詳列於典試法施行細則中的第六、七兩條。

 

並應經典試委員長遴請典試委員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始予聘任。

 

除典試工作外,有關考試事務工作,皆由承辦考試試務行政機關辦理。

 

典試法第十三條及十四條有詳細規定。

 

近年國家考試日增,為簡化典試委員會之組織,經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對特殊或較低級之考試,規定由主試委員會主持。

 

其主試委員長、主試委員,由考試院聘請。

 

我國歷代考試,均重視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無弊無私。

 

本此傳統,典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遺漏舛錯。

 

違者分別依法懲處。

 

其因而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典試委員或襄試委員,如有配偶或有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者,該考試類科有關命題及閱卷事宜,應請迴避。

 

依典試法組設的典試委員會,為考選行政機關以外的超然機構,以專責命題及閱卷為要務,保持其公正與客觀,這是我國考試制度的特色。

 

由典試法規延伸的輔助法規,如命題規則、閱卷規則、試務處組織規則、試場規則、監場規則等,其目的皆在使辦理考試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公平公正,為國掄才。

 

(唐振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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