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直轄市】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一八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所謂直轄市,即市組織法上之院轄市,指直轄於行政院,其地位與省相等者而言,與第一二八條之市不同。
蓋此等都市,或人口眾多,或在政治、經濟上有特殊地位,為利於公共事務之發展,以使其直轄於行政院為宜,故有直轄市之設置。
如目下的臺北市、高雄市等是。
至於市之地方自治制度,則憲法不自規定,而委由法律定之。
(陳陽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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