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有兩不同詮釋,其一是兒童福利方面,對兒童權利之法律上保護規定,以及兒童福利之有關司法保護措施。
前者如凌虐兒童之禁止規定,及兒童身心有損害之使用方式禁止。
後者如兒童福利保護措施,兒童及少年犯罪行為,以保護精神的處遇等。
另一有關司法保護名詞之詮釋,則為對出獄人之保護工作。
我國曾有出獄人保護會之社團組織,從事對曾經服過徒刑之人,予以不同方式之幫助,例如資助回鄉旅費,輔導就業,小本貸款創業等。
臺灣光復後,接收日據時代之類似組織,由於出獄人保護會名詞為被保護人所不願接受,故改名為「臺灣司法保護會」。
此一名詞沿用甚久,故有其意義在焉。
但自民國六十年間,臺灣司法保護會名詞,學者認為有保護司法之意,與實際業務不符,參考日本更生保護會之名,將臺灣司法保護會易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是以司法保護名詞,又專指兒童福利方面意義而言。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98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