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少年法庭】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實施,該法第五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JuvenileCourt),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臺灣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行政主管官署設置少年法庭者,有臺北、臺中、臺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其餘地方法院內,未設置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依法辦理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管訓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由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組成之。
少年法庭之推事,除須具有一般推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充任之;
同時少年法庭之推事,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並分配該庭事務。
少年法庭所具有之特色之一,則為執行觀護制度之觀護人,為少年法庭之組織成員。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明訂觀護人任用資格、觀護人之職位,及觀護人職務。
少年法庭依法應處理之事件包括: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少年虞犯行為者。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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