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均田制】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4 06:25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均田制】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均田制

 

均田制是北魏以來,政府將定數的田授予人民耕種,而課以租賦的一種田賦制度,也是授田制。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南齊永明三年,西元四八五年),採李安世之議,頒布「均田制」。

 

其內容:一、男丁在十五歲以上,受露田(種植穀物的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因為要休耕,實際加倍授田。

 

如為間兩年休耕的田,就實授男丁一百二十畝,女六十畝。

 

此外,男丁給桑田二十畝,課種桑五十株,棗五株,榆三株;

 

麻布之士,男丁分給十畝,婦女五畝。

 

除桑田為永業外,所有授予的田,年老免役和身歿者要歸還政府。

 

人民受田後,須每年向政府繳納租調,一夫一婦出租粟二石,調帛一疋。

 

二、奴婢依良丁授田,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奴婢只出良丁租調的八分之一,牛一頭的租調只為良丁的二十分之一。

 

奴婢與牛隨有無以還受。

 

三、規定桑田「有盈者,無受無還」,「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又規定「諸地狹之處」,「樂遷者聽逐空荒」。

 

北齊規定男丁十八歲受田八十畝,女四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授田六十畝,以四牛為限。

 

又每丁給永業(桑田)二十畝,不在還受之列。

 

受田後,輸租調外,還有徭役、兵役。

 

隋承北齊之舊授田,露田改稱口分田。

 

受田丁男一床(一夫一婦)租粟三石,調絹一疋(四丈,後減為二丈),綿三兩或布一端(五丈),麻三斤。

 

單丁及奴婢各半,未受田的不課。

 

並規定民二十一歲成丁,年服力役二十日。

 

唐代均田制,男十八歲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種植桑、棗、榆樹,身死可以傳後,不須歸還政府。

 

八十畝為口分田,種植穀物,身死必須歸還。

 

老病及殘廢者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自立門戶者,加給二十畝。

 

但這種授田辦法,只限寬鄉,狹鄉則須減半。

 

所謂寬鄉,是田地足夠當地人口分配的地區,狹鄉是人多田地不敷分配的地區。

 

寬鄉的工商業者減半授田,狹鄉則不給。

 

死者交還的田,再由政府授給無田者。

 

凡受田者,男丁每歲納租粟二石,隨鄉土所出歲輸調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綿三兩(或麻三斤),不產絹麻之區,可折銀十四兩交納。

 

每丁歲役二十日,遇閏月則加二日。

 

因故不能服役者,每日折絹三尺。

 

加役十五日者免調,加三十日者租調全免。

 

由受田者負擔租庸調的制度,是政府為民治產,因其產而課賦,既無重斂病民之弊,又可杜絕兼併,自是一種善制。

 

唐自武后時起,政治漸不如前,加以突厥、契丹連年入寇,人民規避徭役,逃亡者漸多。

 

玄宗開元時,曾力加整頓,檢括逃亡戶口。

 

但到天寶時,政事日壞,土地兼併之風大盛。

 

安史之亂以後,戶口逃匿者益多,均田制與租庸調制無法繼績實行,至德宗時,遂有楊炎兩稅法的創立。

 

(程光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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