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出入人罪】
我國古代法官斷案,先備五聽:辭、色、氣、耳、目是也。
務求公正,毋枉毋縱。
若故意或過失,致使犯人罪刑有出入者,為出入人罪;
要負法律上絕對責任,與現代法律只負行政責任不同。
秦代法有獄吏不直,覆獄故失的罪名;
漢法有鞫獄不直,其出罪為故縱,入罪為故不直。
唐律有故失出入人罪之普通罪名,又有其特別罪名,而有全部與部分之分。
全部以出入人罪者,該條無其固有罪法;
部份以出入人罪者,則有其固有罪法。
唐律規定:「官司故出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
從輕入重,以所剩論。
刑名易者,從苔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
從苔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失入人於罪者,各減三等;
失出人於罪者,各減五等。
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
明清律規定大體與唐律同。
中國固有法制,法官故意或過失,致犯人罪刑有出入者,法官要負刑事責任,與誣告反坐相類似。
如本有罪而判無罪,本無罪而判有罪;
或重刑判輕刑,輕刑判重刑等,統名之為出入人罪。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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