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乃規定民事訴訟之法律,有實質與形式之分。
實質上意義,係指有關民事訴訟之一切法規之總稱,不問其有無民事訴訟法名義,亦不問其專為訴訟程序所訂立或混合於其他法律之中,均不失為實質的民事訴訟法,例如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級組織、法庭開閉、海商法中船長舉證責任等均屬之。
形式上之意義,係指現行以民事訴訟法為名的法典。
現行民事訴訟法共分九編,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
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
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
訴訟代理人、輔佐人;
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
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
訴訟結果雖獲勝訴。
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
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我國古代,刑事法律思想發達,民事觀念,無論實體或程序,均居於附從之地位,無獨立之法規可循,惟近世經濟發達,私權爭執日增,民事問題日益複雜,其民事訴訟所依據之法律-民事訴訟法亦日益更要,而為重要之基本法律之一,與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令稱六法。
(趙功恆)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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