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監察院之對等機關,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行為,由監察院向公務員懲戒委貝會彈劫之。
但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對於所屬薦任職以下公務員,如認為有違法失職時,得不經監察院,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
根據現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審議懲戒案件,係採合議制,開會時最少應有委員七人之出席。
其主席由委員長指定資深委員一人任之,惟委員長祇管行政事務,對於委員會之審議懲戒事件,不得加以干涉,則與保障司法獨立,同一作用也。
至於懲戒委員之人選,非具備下列條件,不得任用:一、對於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並曾任簡任職公務員五年以上,或薦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四十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中,應有五人至七人,曾任簡任法官。
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既為監察院之對等機關,其職權至為重要,其地位至為崇高,而委員之人選,限制過寬,曾任薦任官十年以上者即有被選任之資格,較之法烷之推事,且有不及,是宜加以修正耳。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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