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許可】
DevelopmentPermit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在實施開發許可制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之下,基地之開發應取得建管單位之開發許可。
依我國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第四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應首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許可。
而直轄市、縣市政(市)政府為審查開發建築計畫,應由工務、建設、農林、地政等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會同審查,並得邀請申請開發人列席說明。
開發許可制的最大優點在於它能提供充分的彈性以調整開發計畫之內容,進而配合都市整體性管理之作業需要。
而且對規劃內容,可針對基地之特性,設計創新的開發構想,並允許規劃師、開發業主、政府官員與專業人員就開發內容進行討論溝通。
以美國許多地方政府所採行的條件式開發許可(ConditionalDevelopmentPermit)為例,地方政府可依基地開發影響評估結果,對開發許可附加條件,例如要求開發者應對附的道路設施加以改善,樹立標誌,增加停車設施,甚至保證員工實施汽車共乘制。
由於條件式開發許可頗能適應基地特性而有彈性設計,且配會都市成長管理之需要,正日漸受到我國都市計畫界之重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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