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少性地租,稀少租】
ScarcityRent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就生產因素的報酬而言,地租應是指支付給土地的報酬,且由於土地這項生產因素具稀少性與不可再生的特性,已有稀少性地租之名,簡稱稀少租。
在經濟學中所稱的地租或經濟地租有許多不同的定義,如根據J.Robinson與K.E.Boulding的看法,認為地租是生產因素的超額報酬部份,也就是生產者剩餘的部份;
而A.Marshall則認為廠商的固定投入(土地機器設備等)一旦決定後,其最低供給價格為零,因此當產品價格升至相當程度,銷貨所得除能概括直接成本(原料與勞力等)外,尚有剩餘作為固定投入的報酬時,該報酬即所謂的準地租(Quasirent);
此外,D.Ricardo所提出差額地租說,又稱李嘉圖租,認為土地的肥沃度與耕作的集約度不同,在土地稀少性與報酬遞減法則下,土地生產力有等級上的差異產生,故地租亦不同。
除稱稀少租外,地租因常是由地主與使用人協商成立,故又有契約地租(contractrent)之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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