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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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區域計畫法(63年1月公布)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於該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變更之程序亦同。
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十六條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
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這些規定主旨乃在於管制區域土地之使用,避免不當或過度之土地開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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