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定理】
CoaseTheorem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在個體經濟中,一般財貨若能自由交易、完全競爭,則能達到Pareto效率,高斯(RonaldCoase,1960)則進一步將此概念推廣到法定權利(legalentitlement)等非實體財貨上。
高斯定理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法定權利的市場能夠自由交易,則必能達到效率。
然而除了自由交易外,交易成本的高低通常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因此第二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交易成本為零,則能達到效率。
第三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市場完全競爭,則能達到效率。
第三種定義是因為即使市場自由交易,並且交易成本為零,但若是市場獨占,效率仍然無法達成。
由上述三種高斯定理之定義,我們可以引導出如下的政策建議:1.就自由交易的定義而言,政府首先應明確界定財產權,並進而保障財產權,使能自由交易。
2.就交易成本的定義而言,應立法盡量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有關財產權之協議能順利達成。
3.就完全競爭市場的定義而言,應由法律界定,避免獨占(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的情況發生。
舉高斯的名例來看。
假設有一鐵路公司之燃煤火車經常會放出火花,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
則依據高斯定理,若開始時是農人擁有田地免於著火的權利,只要權利能夠自由交易,或交易成本為零,或市場完全競爭,則鐵路公司可以付費給農人,換取行使火車的法定權利;
反之,若鐵路公司擁有行駛火車,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而不受懲罰的權利,農人可以付費給鐵路公司,取得降低著火的法律約定,最後市場達到同權的最適配置狀態。
[RonaldCoase,1960,"TheProblemofSocialCost,"JournalofLawandEconomics,III,October,1-44.]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