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
PropertyRight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在經濟學上,財產權為使用資源、財貨以及勞務的權利,而此權利包括使用的所有權、特權和權利限制。
一個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1.普遍性(universaty):指所有資源的財產權皆已界定清楚,或為共有,或為私有。
否則若資源完全不具財產權,將造成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出使用該資源(openaccess)的問題,使資源過度耗竭。
2.排他性(exclusivity):指只有財產權所有者能得到利用該資源的所有效益,並承擔所有成本。
否則會有公共財或外部性的問題發生。
3.移轉性(transferability):指所有的財產權皆可被其所有者與他人自由交易。
否則若財產權在初始時並非效率配置,便無法藉由自由交易來達成效率。
4.執法性(enforceability):指所有的財產權應能免於他人之侵犯與奪取。
否則將無法保障財產權的存在。
財產權的種類有三種:1.無財產權、2.共有(包括公有)財產權、以及3.私有財產權,演進的方向則大致由無財產權、共有財產權至私有財產權。
目前仍有很多環境資源尚未有財產權,但依據Demsetz於1967年提出之有名的假說:財產權制度之發生與演進乃基於新舊制度之成本與效益權衡比較的結果,因此只要彼等環境資源日益重要,且技術進步使得交易成本降低,終會促成財產權的產生與演進。
[HaroldDemsetz,1967,"TowardaTheoryofPropertyRights,"AmericanEconomicReview57,May,347-59.]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