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Evide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證據是知識的證立條件(thejustificationcondition)。
如果只有一人相信一個命題為真,尚不能確定他知道(know)該命題為真,還必須能舉出證據來加以檢證。
也就是必須舉證他之所以相信該命題為真的理由或依據,且這類相干的證據對於任何有意檢視的人都是公開可得的證據。
知識代表一種正確無誤的判斷,但被稱為真的命題,可能事實上是錯誤的(如「地球是平的」這一命題)。
如果後來的證據或更確實的證據推翻先前的認知,就必須承認先前的錯誤,將前說撤回或修正,這就是證據的效力,因此直覺、想像或希望都不能作為證據。
英國教育哲學家赫斯特(P.H.Hirst)就是以「證據」作為一種區別不同知識形式的邏輯要件;
他指出各種不同的知識形式都有其獨特的證據檢測,例如自然科學是一種典型的知識形式,因為其檢測的證據是可公開觀察的感覺經驗(senseexperience);
邏輯(特指演繹論證)則是根據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規則,要求前提本身能提供確定性的證據(conclusiveevidence)。
自然科學和邏輯的證據基本上也是實徵論者(positivist)所極力贊同的知識條件:經驗檢證性(verifiability)和邏輯一致性(consistency)。
但是赫斯特所說的其他知識形式,句括人文科學、審美經驗、道德判斷、哲學理解,以及宗教主張(religiousclaims)等,由於其證據條件有爭議性,尚未為教育學者所接受。
從另一方面來說,上述的知識形式除宗教主張外,其檢測的證據雖不是直接來自感官經驗(如觀察)或邏輯推論,但也不是基於權威、私人經驗或大眾意見,而是公開、互為主觀的(intersubjective)證據,可以在各自固有的領域內獲得驗證的相同效果。
所以證據的主要價值在於應用主要原則,以便作最高的判斷。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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