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歸化】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5 00:50
標題: 【歸化】

歸化

 

Naturaliz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歸化」有二義:廣義的「歸化」係指因出生以外的原因,取得某國國籍者;

 

狹義的「歸化」係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某國國籍而獲准者。

 

依國籍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分為固有國籍(nationality)、取得國籍(acquirednationality)兩種,後者即為廣義之歸化。

 

廣義的歸化在我國包括了列四項原因:1.婚姻:為中國人妻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2.認知: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3.收養: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4.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經內政部許可而歸化者。

 

此即為歸化之狹義定義。

 

狹義之歸化即指上述取得國籍之第四項,其申請歸化之條件,依我國〔國籍法〕規定如下:1.連續五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

 

2.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律為有行為能力者。

 

3.品行端正者。

 

4.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5.外國人有特殊功勳於中國者,雖不具上述條件,亦得准予歸化。

 

經歸化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應與一般國民相同,但基於歸化人對國家社會認知尚淺,各國對歸化人之參政權多有限制。

 

我國〔國籍法〕規定,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下列公職:(1)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

 

(2)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3)全權大使公使。

 

(4)陸海空軍將官。

 

(5)各省區政府委員。

 

(6)各特別市市。

 

(7)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一般歸化人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十年後;

 

外國人有功勳於中國者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五年後,內政部得呈請政府解除上述參政權之限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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