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興滅繼絕】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4 23:29
標題: 【興滅繼絕】

興滅繼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興滅繼絕」即恢復被滅亡的國家,承續已斷絕之世族。

 

〔論語.堯曰〕言及堯舜三代之聖君治國之道:「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

 

〔白虎通義.封公侯篇〕對興滅繼絕之義,則有一番詮釋如下:自古受命之王或中興之君,採興滅繼絕之策,乃因「為先王無道,妄殺無辜,及嗣子幼弱,為強臣所奪,子孫皆無罪,因而絕,重其先人之功,故復立之。」

 

因其絕滅非由於本身之罪過,而是出於君王之暴虐無道,濫殺無辜,致絕人之嗣;

 

或是嗣子幼弱,被強臣乘機奪位。

 

基於以上原因之考量,再加上感念其先王之功勳,故對其後裔復立之。

 

唯興滅繼絕並非漫無限制,仍有一定的原則可循。

 

所謂「誅君之子不立者,義無所繼也。

 

諸侯世位象賢也,今親被誅絕也。

 

春秋傳曰:誅君之子不立。」

 

由上可知,分封之諸侯爵位,為賢貴的象徵,若因其多行不義獲罪被誅,依理應絕其嗣,不應再由誅君之子繼立。

 

但其先祖有卓著大功者,此時或可改立誅君之兄弟貴戚之賢者,如周時武庚叛,周公誅之,改立其庶兄微子即為例證。

 

至於另一種情況:「君見弒,其子得立何?

 

所以尊君防篡弒也。

 

春秋繼經曰:齊無知殺其君,貴妾子公子糾當立也。」

 

蓋君王被殺,罪在弒君者,與誅君罪在君身不同,為了尊崇君王地位及維持政局之穩定,此時當以其子繼位。

 

故春秋時代公孫無知弒齊襄公,自立為君,旋被齊人所誅,襄公無嫡子,而子糾為貴妾子,依理當立為君。

 

唯因小白先返齊,捷足先登取得君位,是為齊桓公,是自行繼位的一個例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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