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堂選舉鼓勵章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清末以科名獎勵學堂畢業生,有取法三代察舉人才學校與選舉並重之意;
早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議設京師大學堂時即已有此主張。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政務處禮部會議學堂出身,又有小學堂、中學堂、大學堂循次遞升,撥優評等,由京師大學堂覆試,候旨欽定,一體殿試的規劃。
隨後張百熙充任管理京師大學堂事務大臣,對於大學堂學生畢業後的出身獎勵規定更加具體。
到了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之洞、榮慶、張百熙重訂學堂章程時,關於獎勵學堂出身,配合學制的頒布,而有整體的研議。
〔奏定各學堂獎勵章程〕係比照獎勵出洋遊學日本學生的例子,規定自高等小學堂以上,或由升學考試,或由畢業考試給獎,各有限制,分列於下:1.通儒院畢業:授予翰林升階或分用較優京、外官。
2.大學堂分科畢業:最優等授予進士出身,用為翰林院編修、檢討;
優、中等也授予進士出身,前者用為翰林院庶吉士,後者用為各部主事;
中等以上可升入通儒院。
下等以同進士出身,留堂補習一年,如仍考列下等,以知縣分省補用;
最下等者不予出身,亦不留學。
3.大學堂選科畢業:最優等授予同進士出身,用為各部員外郎;
優等、中等也授予同進士出身,前者用為各部主事,後者以知事分省補用;
考列下等者同大學分科,但以知事歸班銓選;
考列最下等者同大學分科辦理。
4.大學堂預備科、各省高等學堂畢業:最優等授予舉人,用內閣中書或知州分省;
優、中等也授予舉人出身,前者用為中書科中書或知縣分省,後者用為部寺司務或通判分省;
中學以上可升入大學分科肄業。
下等者留堂補習一年,如仍考列下等,予修業期滿憑照;
最下等者即不留學。
5.中學堂畢業:考列最優等、優等、中等者均准保送升入高等學堂、優級師範學堂、高等實業學堂肄業,經督撫學政覆試合格,最優等予拔貢,優等予優貢,中等予歲貢;
考列下等者發回原學,作為優廣生,禮部備案;
最下等者,均如大學堂預備科、高等學堂辦理。
6.高等小學堂畢業:考列最優等、優等、中等者,均准保送升入中學堂、初級師範學堂、中等實業學堂肄業,經學政覆試合格,最優等予廣生,優等予增生,中等予附生,下等發回原學,作為份生,禮部備案,最下等遣回原籍。
至於原高等小學堂畢業考試考列下等、最下等者,均如中學堂辦理。
7.優級師範學堂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予師範科舉人,分別以內閣中書、中書科中書、部司務補用,令充中學堂、初級師範學堂及程度相當之各項學堂正教員;
俟義務年滿,即以應升之階分予京、外官,遇缺即補。
考列下等者給及格文憑,令充中學堂及程度相當之各項學堂副教員,或高等小學以下各項學堂正教員,俟義務年滿,作為師範科舉人,獎給中書科中書銜。
考列最下等者,給修業文憑,暫時准充高等小學以下各項學堂副教員。
8.初級師範學堂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予師範科貢生,分別以教授、教諭、訓導用,令充小學堂及程度相當之各項學堂正教員;
俟義務期滿,以應升之階補用。
考列下等者,給及格文憑,令充小學堂及程度相當之各項學堂副教員;
俟義務期滿,作為師範科貢生,獎給訓導銜。
考列最下等者,給予修業文憑。
9.高等實業學堂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授予舉人,分以知州、知縣、州同用;
中等實業學堂,獎勵視中學堂,升入高等實業學堂肄業。
此外,初等小學堂屬義務教育,不給獎。
上述章程實乃寓科舉掄才之法於學堂獎勵之中,自頒布起即遵照施行,但學部鑒於官缺增設有限,學生不得官者仍置閒散,遂於宣統三年(1911)七月奏定停止實官獎勵,只予出身的辦法,使畢業與入官釐為二事;
至於廢除獎勵章程則直至民國元年(1912)方始實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