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委員會】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使各級學校能順利推展體育教育事業,達到體育目標,每個學生能鍛練健全身心、培養運動道德、增進體育知識、了解運動方法及養成運動習慣,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二月三日以臺(七五)參字第○四五九七號頒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該辦法中明定:「各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得設置體育委員會,由各處室主管、教師代表組成,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體育主管兼執行祕書。」
學校體育委員會之成立與執行,依各級學校性質不同或有差異;
唯其組織、開會方式,則大同小異。
如:1.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設計、推行及考核有關全校體育事宜。
2.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管、體育主管及家長會長為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教職員及家長中遴聘之,並由體育主管人員兼執行祕室。
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體育委員會組織,在性質上非屬常設機構,而是任務編組形態,依行政運作方便性考量,亦有與校務會議合併實施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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