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圖書館法〕(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學校圖書館法〕係於一九五三年八月八日以法律第一八五號公布,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一九五四年底公布該法施行令、實施規則。
另外,〔學校圖書館司書教諭講習規程〕亦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六日公布。
〔學校教育法〕之施行規則第一條明文規定學校設置圖書館或圖書室;
學校圖書館法更進一步針對學校圖書館設置的目的、司書教諭制度、經營方針及行政責任等賦予法律的根據。
〔學校圖書館法〕之內容為第一章(第一至七條)總則、第二章(第八至十二條)學校圖書館審議會、第三章(第十三至十五條)國家之負擔及附則。
總則之內容規定該法之目的(第一條)、學校圖書館之定義(第二條)、設置義務(第三條)、經營之大綱(第四條)、司書教諭制度(第五條)、學校設置者之任務(第六條)及國家之任務(第七條)。
其中第二章則因所有學校均已達設置基準之規定,故於一九六六年修訂法律,予以全條刪除。
第三章雖明文規定「國家之負擔」,但因與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重複,故今已不適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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