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分級細則〕】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位分級細則〕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五月二十三日第六六一一號令首次公布;
乃根據〔學位授予法〕第二條定訂定,全文計十二條。
主要內容:規定學門分為文、理、法、教育、農、工、醫等七科,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商科一科學位分為學士、碩士二級。
大學或獨立學院及其研究院或研究所設有特殊系部者,如對該系部所授學位有疑義時,應專案呈請教育部核定。
該法於二十四年公布後,其後迭經四十三年六月四日、四十八年四月一日、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六十六年二月三日多次修正。
教育部為統一學位名稱,復於六十三年(1974)四月十五日臺(63)高字第六四一九號函補充上述規定:(1)除師範院校及教育學院外,其他各校院不授予教育學士學位;
(2)在〔學位分級細則〕規定八種學位名稱內需加調整者,得以課程性質決定之;
(3)情形特殊者,得由教育部依〔學位分級細則〕第十條核定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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