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綱要〕】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務綱要〕為〔奏定學堂章程〕中的一部分,是其後各學堂章程的提綱挈領,導引各級教育的發展;
清末新教育的設施少有不出於此一規定者。
〔學務綱要〕內容共有五十六大條目,概分為總論、各類學堂、課程、員生之管理、教科書之採用、行政及其他等七大項。
1.總論:在〔全國學堂總要〕中說明全國學堂的立學宗旨:注重德智體三育,以忠孝為敷教之本,以禮法為訓俗之方,以練習藝能為致用持生之具。
其次,對辦理學堂應注意事項、學堂與科舉關係、與〔欽定學堂章程〕之異同等,亦加以說明;
如大小學堂各有取義;
京外各學堂俱照新章以歸畫一;
各省辦理學堂員紳宜先派出洋考察;
各省學堂尤重在考核學生品行;
學堂兼有科舉所長;
各學堂應令學生貼補學費;
各省初辦之學堂學額暫不限數;
各省學堂建造須合規制;
中小學堂酌改年限統計仍與原章相合。
2.各類學堂:規定宜首先急辦師範學堂;
小學堂應勸諭紳富廣設;
各省宜速設實業學堂;
京師大學堂宜設預備科;
大學堂規模宜求完備合法;
進士館宜加津貼;
各省武學堂宜歸畫一;
海陸軍大學堂宜籌建設。
3.課程:說明章程訂定課程的原則為講求實用,學科以取自外國學堂居多,但亦有中國向有之學而為各國所無,應加習者,主要為經學,所以規定中小學堂宜注重讀經以存聖教;
經學課程簡要並不妨礙西學;
學堂不得廢棄中國文辭,以便讀古來經籍。
課程亦有各國所重而與中國不宜,應暫從缺者,如宗教、音樂,規定外國教員不得講宗教。
對學堂課程的實施規定,各學堂皆學官音;
小學堂功課止五點鐘六點鐘,並不為勞;
各學堂科學並不繁難,皆可按年畢業;
科學相間講授乃各國成法,具有深意;
理學宜講明,惟貴實踐而忌空談;
各學堂兼習兵學;
郵電鐵路礦務等學堂宜添課普通學;
各省宜講求警察監獄之學;
各學堂科目年限與各國學堂有酌改處。
其次,為防新學所帶來的流弊,規定戒襲用外國無謂名詞,以存國文,端士風;
小學堂勿庸兼習洋文;
參考西國政治法律宜看全文;
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
私學堂禁私習兵操等。
為了解外情,規定中學堂以上各學堂必勤習洋文。
4.員生之管理:係針對辦學可能帶來的缺失而定,規定學生不准妄干國政,暨抗改本堂規條;
師生員役均禁嗜好;
學堂教員宜列作職官,以便節制,並定年限;
外國教員,宜定權限;
各學堂學生冠服,宜歸畫一;
教員宜多看參考書;
畢業升等獎給出身,均由試官考定;
學堂未畢業學生不准應鄉會試歲科考;
各學堂斥退學生不准投考他學堂;
學生未畢業不准另就他事;
外省取中舉人,送京覆試不符,分別懲罰。
至於詳細規定則見於章程中的〔各學堂管理通則〕。
5.教科書之採用::對教科書的編訂,規定教科書宜頒發目錄,令京、外官局私家合力編輯,書成後編訂詳細節目講授。
在教科書尚未編訂完成前,則可採用各學堂講義及私家所纂教科書,或選外國教科書實無流弊者,暫應急用。
6.行政:認為不宜由京師大學堂掌管全國學務,規定京師應專設總理學務大臣;
學務大臣應設屬官,訂有學務大臣選用屬官之途;
至於學務人員的褒獎,則規定學務人員援案褒獎。
此等規定使學校系統得與教育行政系統分離。
7.其他:如規定學堂章程應准隨時修改,為日後章程的改訂立下依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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