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
SubstantialLaw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法學而言,SubstantialLaw通常也譯為「本體法」或「主法」,是決定或建立強制執行權的法律,與強制執行法本身有別,與「助法」相對。
「助」(AuxiliaryLaw)又名「從法」、「手續法」、「程序法」或「形式法」。
亦即規定實體,運用程序的一種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實體法」與「助法」不同,是一種規定權利義務實體及其發生與消滅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保險法等。
但實體法和助法亦有同於一法律中規定者,如破產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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