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基於義務教育無償的原則,為了保障所有國民所受義務教育能具有適當的規模和內容,由國家負擔必要的經費以謀求教育機會之均等及教育水準的向上為目的」,於昭和二十七年(1952)以法律第三○三號訂定〔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其條文共六條,內容重點包括:(1)國家必須負擔公立的義務教育各學校(小、中學及盲聾學校的小、中學部)的「教職員薪給」等實際支出額的二分之一;
(2)特殊情況時,可由政令訂定每個都道府縣的國庫負擔額。
至於養護學校的心、中學部的「教職員薪給」,為了充實養護學校教育,另於〔公立養護學校整備特別措置法〕中規定外,該法尚以第二條但書規定:「如有特殊情況,得依各都道府縣需要,以政令規定國庫負擔額的最高限度。」
日本對於學校教育費的負擔,在〔學校教育法〕中,尚有「除了法令有特別規定之外,學校經費由該學校的設置者負擔」的條文,以為特例規定。
此一特例,對義務教育費負擔而言,是有保障義務教育費的財源,使教育機會均等及教育水準向上,特別強化國家財政責任的意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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