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制度(法國)】
SystemeInspectionEducatif(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教育部為稽核及督導全國各級教育機構的行政與教學,特別設有督學制度;
依中央與地方行政層級之不同,共分教育部督學、大學區與地區督學及府區督學。
一.教育部督學教育部的督學有別於地方督學,名稱分成四種:教育部一般教育主任督學、一般行政主任督學、圖書館主任督學,以及青少年與運動主任督學。
1.一般教育主任督學(Inspectiongénéraledel'Educationnationale,IGEN):此類督學之設立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經由當時之制憲代表塔利蘭德(TalleyrandPerigord)之建議而訂定一七八九年五月十一日〔公共教育法案〕,宣布由第一執政任命三位主任督學巡視各高中,仔細查核、監督各校教學情形並檢討其成敗。
法國督學制度在帝國時期曾有大幅度之發展,即在大學與中學均設有督學巡視各校,控制各校之教學與行政。
一八五二年由拿破崙三世發布諭令,設置公眾教育督學團,以後逐漸演化為現在的教育部主任督學。
一般教育主任督學負責高等教育之督導共八人,負責國立高中、縣立初中及私立中學六人,小學二人。
一八六六年增設幼稚園督學,一八八八年廢除高等教育督學,唯因中學逐年增加之關係,中學之督學人數亦隨之增加,並於一九二一年增設技術教育督學。
其資格為凡教育部駐外官員、國家博士、大學教師或高中教師(國家會試及格之教師證書者)年齡滿四十五歲,通過考試成為正式督學,加入督學團,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國家教育督學之選拔,係由一審議委員會依據職位之需要,從候選人之名單中選出,經由教育部長提名任命之。
此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為督學長(doyen)一人,主任督學七人,大學校長七人,大學教授七人。
國家教育督學團為發揮各學科督導之功能與配合地方之需要,依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教育部令重新改編,以具有不同專長之督學組成不同組別之督學團,負責各(學)科之督導任務。
這些督學團分為:生物-地理、經濟與管理、體育與運動、藝術教育、初等教育、學校建築與學校生活、歷史與地理、現代語文、文學、數學、哲學、物理-化學、社會科學、科學與工業技術。
各類別(學科)的主任督學在大學區與地區(région)執行任務。
原則上,各類別之督學團各設一主任督學(inspecteurgénéral)負責協調與大學區通訊之工作。
另外再從各督學中選出一位總督學長(doyendegroupe),由部長任命之。
一般教育主任督學對學校各科教學負有諮詢與建議之任務。
但有關學校課程之策畫係由國家課程審議會擬訂,而一般教育主任督學是以有關課程專家之名義參加該課程審議會議。
此外,亦參與學校教學人員之聘雇與訓練工作,唯以不侵犯大、中、小學師資養成機構之權限為原則。
一般教育主任督學的主要工作係著重於教育現況之評鑑,即經常視察學校、班級,但主要目的不在於督察與考評,而是做一般性之觀察,用以對當前教育制度提出全國性或地方性之評論與建議。
2.一般行政主任督學(Inspectiongénéraledel'administrationdel'Educationnationale,IGAEN):此類督學係新成立之組織,根據一九六五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行政命令(décretdu14avril1965)成立;
在此之前,它是屬於教育部主任督學行政服務部門中的一個單位。
一九六五年教育大改革,教育部設立此一組織之目的,係欲對其所屬單位實施一般教育行政督導與控制。
其任用係從以下資格中選出:助理主任督學(inspecteurgénéralajoint),至少第四職等或第三職等並有二年服務經驗;
中央行政主管,服務部門主管、助理主任、副主任。
3.圖書館主任督學(Inspectiongénéraledesbibliothéques):係根據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日之行政命令修正過,其設立之目的係為了控制全國圖書館之組織與功能,以及督導有關之科學人員。
係從圖書館之研究主管與登記在進階表中具第一職等之研究人員。
權責為督導文化部、教育部所管轄之圖書館,含大學圖書館及各地公立圖書館。
4.青少年與運動主任督學(Inspecteurgénéraldelajeunesseetdessports):主要目的係在協助青少年與運動部(ministèredelajeunesseetdessports)部長對全國青少年之體育與運動之掌控,及對分派在各級學校之有關教育人員的管理。
青少年與運動主任督學之主要工作為視察大學區高中、初中之體育與運動之實施情形。
二.大學區督學處1.地區教學督學與大學區督學(inspecteurspédagogiquesrégionaux-inspecteursd'académies):根據一九九○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行政命令,全國各地區及大學區須設地區教學督學與大學區督學,以負責地區教育督導、控制及推動之工作。
其行政職權:(1)有權決定學校與班級之開學與結束日期及課程結構;
(2)有權決定中、小學校教師之聘用與分派;
(3)學校教育人員管理,尤其是提名、調動、晉升、教師休假、校長適用名單之建立,有關教育懲罰之執行;
(4)執行學校督導;
(5)協調全國教育督導活動;
(6)決定督學對學校督導之轄區。
地區教學督學之任務與權責:在有些地區,教學督學不必負責大學區與府區國家教育服務處之主管工作;
但有些則須擔任大學區繼續教育代表之工作;
或負責地區教育資料中心主任及大學區職業輔導服務中心主任之工作。
唯地區教學督學與大學區督學的主要工作是以其豐富的教學經驗聯合國家教育主任督學共同對轄區之高中、初中及小學之教育與訓練進行評鑑與輔導之工作。
此外,他們還代表大學區總長參與轄區教育人員之訓練(含初級教育訓練、繼續教育、短期訓練)與任用及管理工作。
協助學校制定學校計畫(projetcsd'établissement),輔導學生並安排考試等事宜。
2.大學區督學(inspecteurd'académie):大學區督學係一八○八年拿破崙創立帝國大學時就設置的駐區督學。
其身分為聽從大學區總長之指揮,協助大學區總長視察及掌理大學區內地方(府區)教育主管,管理轄區內之國立中學、鄉鎮中學及私立中學行政事宜。
根據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之教育行政命令:目前大學區督學屬於功能團體,負責地區的教學督導任務。
擔任地區教學資料中心(Centrerégionaldedocumetationpédagogique,簡稱CRDP)或大學區服務處之主管(負責輔導與繼續教育);
或者擔任府區教育服務局之主管。
有關後者之行政權責為:直接代表教育部長之權力,負責公共教育服務有關之教育人員的任用與安置及管理。
其任用條件為根據一九九○年九○-六七五號教育部行政命令規定,大學區督學與助理督學(inspecteurd'académieadjoint)均須有任民事行政工作八年以上之經驗,經過競試及格和試用錄取,並經教育部推薦,由總統任命。
其職能與權限:(1)在府區內負責推動與執行教育部之政策(初等與中等教育);
(2)報告其管區內各級學校之活動,提供教育主管單位有用之資料。
3.技術教育主任督學(inspecteurprincipaldel'enseignementtechnique,IPET):技術教育主任督學係一個行政人員同時也是一個督導人員。
通常是學徒督導室之負責人,同時也是技術教學機構之督導,可控制技術與學徒訓練之教學。
主要職責為對大學區總長就轄區內有關公私立學校之技術教育問題提供諮商服務。
其主要諮商範圍如下:(1)學校一般運作功能;
(2)技術教育情況預測;
(3)技術教學人員之協調與督導;
(4)考試之安排;
(5)有關學徒稅之問題;
(6)與職業組織之關係(如工會、諮詢委員會)。
除對以上問題提供諮商外,並對技術教學機構從事有關事務之督導。
4.青少年與運動之主任督學(inspecteurprincipaldelaJeunesseetdesSports):此種督學係青少年與運動部之駐區(地區)主管。
推動並督導各級學校之體育與運動的教學及對有關教學人員之管理。
三.府區督導室:教育部派駐府區之督學簡稱府區督學(inspecteursdépartementauxdel'educationnationale,簡稱IDEN),但自一九九○年開始併入教育部督學團,舊有名稱已經不再使用。
目前駐府區之教育部督學由大學區總長決定其轄區,並在大學區督學指揮下負責一個教學區之初等教育督導工作,或為大學區督學與教育部府區行政主管提供教育諮詢服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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