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論】
Voluntar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意志論由拉丁文voluntas所衍生,意思是意願或意志(will)。
哲學中凡是認為意願(will)比智力(intellect)或推理(reason)重要,甚至認為意願優於智力或推理的,都可稱為意志論。
意志論的學說(voluntaristictheories),常常以意願來解釋各種經驗與本質;
有些哲學家常用熱情(passion)、嗜慾(appetite)、欲望(desire)、意動(conatus)來說明行為動力。
所以意志論的學說應用得很廣,可從以下各方面略加說明:心理學的意志論認為人是朝著某些目標求取的存有(beings)。
推理與智力均附屬於意願。
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主張人的意志行為是願望或厭惡(aversion)的反應。
可用竭力(endeavor)來統括,並以此做為討論倫理學說和政治學說。
休姆(DavidHume,1711~1776)也主張推理對行為並沒有多大影響,人的行為受意願所左右。
推理只不過是熱情的奴隸而已。
倫理學的意志論認為人類的本質即在於倫理的最大表現,促進此表現以達到人生目標的動力即是意願。
如果人生目標都生自意願,那麼意願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
追究意願是理性與否並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批評判斷意願的好壞在於是否出自某人的真意願。
普羅泰格拉斯(Protagoras,481~411B.C.)說「人為萬物的尺度」,正是這種觀點的最好解釋。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主張絕對命令,將意志看成對行為的判斷與選擇的無條件的道德律,也是倫理的意志論。
實用主義以能滿足需要就是好、就是有用。
詹姆斯(WilliamJames,1842~1910)說,在陽光下的任何事物全看是否能符合人的需要而判斷其好壞與有用或無用。
凡能滿足人的願望的就是好。
各事物之優劣標準常因人與時空而異。
神學的意志論認為人的智力是有限的,無法以推理做明確的選擇,人的一舉一動都受神意(thedivinewill)所支配。
由神意貫穿人的意志去篤信神,人依篤信神的力量產生意志的力量去篤行,所以人的正確經驗與行為係意志而非明辨或推理。
達門(St.PeterDamien,1007~1072)認為從神學的觀點看,人的推理與辯證並無價值。
人常因巧辯而藉口做錯事,所以人最好遵照神的意志行事。
安寶姆(St.Anselm,1033~1109)說,為了真正了解,我必須先相信,因為神是全知全能的,人是學而後知,習而後能的,人又常找藉口違背神旨,所以貫徹神意而成為人的意志去待人處事才算妥當,因此意志重於推理與智力。
形而上學的意志論中,有的認為意志是了解法則,倫理學以及人的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有些哲學家認為意志是用來探究終極實在(ultimatereality)的首要條件。
如費希特(J.GottliebFichte,1762~1814)強調道德意志在實踐理性中絕對我的重要。
柏格森(HenriL.Bergson,1859~1941)以其生機論與直覺論出發而提出純粹持續(pureduration)或真實持續(realduration)為宇宙的本質。
確定宇宙具有生之衝動,此衝動如同流星的火花,無法用理智推理去了解,只能認為是一種傾向或是意志。
叔本華(ArthurSchopenhauer,1788~1860)則以萬有意志論(panthelism)肯定意願為宇宙之本質,為宇宙之原理與終極實在。
他認為理性推理或智力應該附屬於意志。
他堅持盲目非理性的意願即生活意志:為宇宙原理,宇宙萬有不外乎是生活意志之所發現而已。
齊克果(SorenKierkegaard,1813~1855)以為人的行為,人之所以使自己存在,均由於純潔的心所產生的意願所主宰。
巴斯卡(BlaisePascal,1623~1662)亦認為堅定意志為一切經驗與行為的動力源泉。
尼采(FriedrichNietzsche,1844~1900)的超人哲學,強調權力意志觀點,可稱之為強調自我存在的意志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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