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憲章〕】
[OlympicCharte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奧林匹克憲章〕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OlympicCommittee,簡稱IOC,中文簡稱國際奧會)行事之依據,並支配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組織與運作。
憲章除基本原則(FundamentalPrinciples)之宣示外,另分為五章,摘要分述如下:基本原則:包括下列八點。
1.近代奧林匹克主義(Olympism)係由古柏坦爵士(BaronPierredeCoubertin)所倡導。
他於一八九四年六月召開國際運動會議(InternationalAthleticCongress),籌畫設立了國際奧會。
2.奧林匹克主義是一種生活哲學,它調合人的身體、意志與心靈。
奧林匹克主義揉和了運動、文化與教育三者,企圖創造一種經由努力而獲得喜悅的生活方式,並樹立具教育價值之模範。
3.奧林匹克主義的目標是要使運動能為人類的和諧發展服務。
4.奧林匹克活動(OlympicMovement)源自於奧林匹克主義,受國際奧會管轄。
5.凡認同〔奧林匹克憲章〕之組織、運動員與其他個人,在國際奧會之管轄下所舉辦之活動,均包括於奧林匹克活動之範疇。
判斷其是否屬於奧林匹克活動之標準,為其是否獲得國際奧會之承認。
6.奧林匹克活動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和諧與更好的世界,教育年輕人在運動中摒棄歧視,並保有奧林匹克精神,在友誼下加強相互了解、團結與公平競爭。
7.奧林匹克活動要永久並普遍的推行,聚集世界各地運動員於一堂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奧林匹克活動的最重要活動。
8.〔奧林匹克憲章〕是經國際奧會正式核定之基本原則、規定與附則。
其各章之說明摘述如下:第一章〔奧林匹克活動〕:規定國際奧會為奧林匹克活動之最高權力機構並描述其任務,規定奧林匹克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並詳述奧林匹克標誌、旗、格言、徽章及聖歌等。
第二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另加六位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
任何國家最多只能選出一位委員,但曾經舉辦過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國家,得選任第二位委員。
奧會主席任期最長為八年,但每四年得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
第三章〔國際運動總會〕:規定受國際奧會承認之國際運動總會,必須奉行推展奧林匹克活動,其任務為:1.訂定及執行有關實施該運動之規則,並確保此等規則之實行;
2.保證該運動在全世界發展;
3.努力實現〔奧林匹克憲章〕中所訂之目標;
4.遵循〔奧林匹克憲章〕,訂定參加奧運會資格之標準,並報請國際奧會之同意;
5.在奧運會及國際奧會贊助之運動會中,擔負技術管制與指導之責任;
6.提供奧林匹克團結基金會(OlympicSolidarity)活動所需之技術援助。
第四章〔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ationalOlympicCommittee,簡稱NOC,中文簡稱國家奧會)的任務是在發展及保障所在國家之奧林匹克活動,並必須保有自治權,不得受制於政治、宗教或經濟性之壓力。
第五章〔奧林匹克運動會〕:規定各國家奧會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OlympicGames,簡稱奧運會)之申請程序、選擇之考量因素。
另規定各國參加奧運會應遵守之事項與奧運會節目及儀式之進行方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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