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視察為現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職位名稱。
中央教育部方面,依民國六十二年(1973)七月修正公布之〔教育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教育部置視察五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九職等。
省市方面,臺灣省部分,三十四年(1945)光復之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即置視察職位,員額十五人;
其後教育行政機關歷經更迭,依民國七十一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制表規定,教育廳置視察十三人,職等列第八至九職等。
臺北市部分,依民國七十九年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教育局之人事室及會計室分別置視察一人,官等均為薦任。
至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則未設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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