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中小學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華僑中小學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年(1931)一月頒布,計十一章五十一條;
明定華僑中小學,應遵守〔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中普通教育之原則,根據華僑特殊環境,按學生發育程序,培養民族意識、自治組織能力及改良生活、發展生產之知識技能。
華僑中小學,以就地審視自辦為原則,由該管駐外領事轉呈教育部立案。
依照本國現行學制,小學修業六年,前四年為初級小學,得單獨設立,後二年為高級小學;
中學修業年限,初、高中各三年,均單獨設立。
華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及嬰兒園;
中、小學均得附設補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關。
華僑中小學教科課程,依部定中小學課程標準辦理,採用外國教科書時,應由中小學教科用書編選委員會選定;
除外國語外,一律以國語為教授用語;
小學不得用文言教科書。
管理學生,一律平等,不得施體罰,以師生共同生活為原則。
華僑中小學設董事會,其組織規程由教育部另定。
此外,規程尚對華僑中小學校長、教師、設備、學生、研究會等,有所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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