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結業】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15:20
標題: 【結業】

結業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結業」係指在校學生按規定年限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而結束階段性學業之意。

 

結業與畢業的涵義相近,但卻不盡相同。

 

前者的條件,僅在於按規定修滿應修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

 

後者除具前者基本條件外,尚需審查學生其他表現或進行學力考驗,審查或考驗通過後始准予畢業。

 

我國自建有學校制度以來,各級各類學校規定之修業年限、科目學分等即各有不同。

 

就修業年限而言,目前國小六年、國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學以四年居多,其他各級各類學校亦有不同之修業年限規定;

 

就科目學分而言,目前各級學校之實施情況亦不盡相同,其中國小開設的科目均屬必修,其他學校則有必、選修之彈性設計,大學更有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始得結(畢)業之規定。

 

另外,各校在處理結業生問題方面亦有不同的作法。

 

多數學校於學生修滿應修科目學分,經審查在校其他表現如操行、軍訓……等合格後,即直接發給畢業證書,例如國小、國中、高中及一般大學校院等;

 

有些學校則規定學生結業後需再參加校外實習或資格考驗,成績及格才發給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例如補習學校、師範校院等。

 

茲簡介如下:1.補習學校:依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修正公布之[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規定,我國之補習學校計分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等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等三級,其結業生資格考驗事宜分別由學校、教育廳(局)、教育部等組織資格考驗委員會負責辦理。

 

各級補校結業生,除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外,並得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成績未及格者得再參加資格考驗兩次。

 

資格考驗的科目包括:(1)國小補校考試科目為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等三科。

 

(2)國中補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社會學科等三科,另抽考二科。

 

(3)高中或職業進修補校必考科目為三民主義、國文、數學等三科,另抽考三科。

 

(4)專科以上進修補校必考科目為國文、國父思想等二科,另抽考四科。

 

2.師範校院:我國師範校院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另加實習一年,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方准畢業。

 

依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結業生實習事宜,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按各省(市)中、小學校之需要與各結業生志願成績統籌分發,並由實習學校或主管機關聘(派)為實習教師,其薪級標準比照正式教師辦理。

 

各校院結業生經分發實習後,如有學科不及格等原因不能結業者,即予撤銷原分發實習;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則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留原實習學校履行服務,不另辦分發。

 

上述乃目前師範校院結業生之實習概況。

 

值得注意的是,新[師資培育法]已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由總統公布實施,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正由教育部研定中。

 

該法規定「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又規定「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另尚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

 

新[師資培育法]之施行,對未來大學及師範校院結業生之修業規定、科目學分、教育實習等事項,均可能有所改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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