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中等學校教員獎助金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給予中等學校教員獎助金辦法]指國民政府教育部為獎勵和補助中學教員,於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一月十四日頒發的法令。
全文共有八條,主要內容為:1.凡公立和已立案的私立中學經檢驗合格的在職專任教師,品格健全,在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且具有下列各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至少三項以上)者,可申請獎助金。
(1)勤於職守,在學校上課期間未曾請假者;
(2)教學認真,每學期課程均能按照預定進度受畢者;
(3)訓導有方,能以身作則足為學生楷範者;
(4)努力進修,對於學校確有貢獻者;
(6)生活艱難,直系親屬超過五口以上者。
2.中學教員獎助金分為甲乙丙三種,甲種(合於六項規定者)給予五百元,乙種(合於四項規定者)給予四百元,丙種(合於三項規定者)給予三百元。
3.凡申請獎助金的中學教員應於每學年開始時填寫申請書,送由服務學校轉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
4.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各該省市中學教員獎助金審查委員會。
5.各省市中學教員獎助金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結果報由該省市教育行政機關造冊,連同申請書轉呈教育部核發獎助金。
6.中學教員獎助金以給在職教師為限,分兩期發給。
其在發給獎助金時已去職者不予發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