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不足】
MentalRetard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智能不足」的有關用語相當紛紜;
就英語名詞而言就包括有:低能(feeblemindedness)、發展障礙(developmentaldisabilities)、智能缺陷(mentaldeficiency)、智能障礙(mentallyhandicapped)、智能不足(mentalretardation)、智能低下(mentalsubnormality)等。
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mericanAssociationonMentalRetardation)倡議以「智能不足」一詞來總匯前述各名詞的概念,前於一九七三年將智能不足界定為:「智能不足係指發展期間呈現一般智能的表現低於平均數,同時存在適應行為的缺陷。」
上述定義的要點如下:(1)一般智能表現低於平均數以下兩個標準差為準:(2)所謂發展期間的上限為十八歲;
(3)強調智能不足的認定必須同時兼具「智能表現」與「適應行為」兩項要件。
前述定義後來納入〔九四─一四二法〕,成為美國聯邦政府對智能不足的法定定義。
一九九二年美國智能不足協會公布的新定義是:「智能不足係指個人先天功能上的重大限制。
表現於智力功能顯著的低於一般水準,同時在溝通能力、自理能力、家居能力、社會技能、社區利用能力、保健與安全維護能力、學科基本能力、休閒與工作能力等應用性適應技能方面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受到限制;
智能不足係於十八歲以前出現。」
此定義並強調智能不足的鑑定,應考量文化、語言的不同及溝通、行為因素方面的差異,同時認為如經適當的協助,功能上的限制可以改善。
智能不足的分類方式因著眼點與目的而有所不同。
學者奇格勒(EdwardZigler)將智能不足分為兩類:「機體性智能不足」(organicretardation)與「文化家庭性智能不足」(culturalfamilialretardation)。
前者係遺傳、體質或生理的疾病造成的;
後者則由於文化與家庭環境因素不利造成的。
我國早期沿美國以「低能」、「白癡」、「下愚」等詞來泛稱心智能力低劣者。
目前〔特殊教育法〕則稱之為「智能不足」(〔殘障福利法〕則稱之為「智能障礙」)。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將智能不足定義為:「指依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之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學生之常模相對照,其任何一個分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且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者。」
前項智能不足,依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分為下列三類:(1)輕度智能不足: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負三個標準差以上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中度智能不足: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負四個標準差以上未達平均數三個標準差;
(3)重度智能不足: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未達平均數負四個標準差。
智能不足由於心智能力低下,無法適應一般的課程,通常需予簡化,中重度者則以生活功能性的課程為重點,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
教學的目標在養成生活自理能力,發展職業技能,以期能參與社會生活與自立自主。
若按可教育的程度來分類,智能不足可分為三類:(1)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一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
(2)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技能;
(3)養護性智能不足: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乎毫無學習能力,終身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