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
Pleasur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愉快一辭出現於不同的領域時,即有不同的意義,常見於生理心理和美學中。
在心理學中指愉悅的感受。
與不快(unpleasant)相對時,英文字用pleasant;
與痛苦(pain)相對時,則用此字。
愉快指生理上的感覺時,與痛相對,心理的愉快則與不快(displeasure)相對,是指心理的層次。
二者常由刺激而分出很多種類,如口腹或身體方面的滿足是快感,有順心的事則是愉快,通常在應用時並不做如此嚴格的區分。
唯哲學家和心理學家對「愉快」的本質卻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英國行為主義哲學家萊爾(G.Ryle,1900~1976)認為愉快在本質上是一種生理上的快感,但其產生卻不一定都依附於身體上的某一特定部位,如滿足食欲或性欲所得的快感是侷限於身體特定部位的,而打籃球的愉快,則大部分是生理的。
有些哲學家和心理學家認為快樂是人的意識(或經驗)中的一種特殊感受,這種感受不同於身體的快感,也不同於任何一種心理現象,而是在意識運作過程中,伴隨著感覺、思考、記憶、理解或心理圖相等所產生的愉快感受。
前述打籃球所得的愉快也可說是意識的整體運作後的結果。
有的哲學家從「動機」或「需求」的觀點來解釋愉快。
認為愉快是由於欲望的滿足,人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有所不足時,得到滿足就會愉快。
從美學立場看,含有美的快感或愉快有賞心悅目、快感能保持長久且可以重溫、能產生共鳴,超出感覺之上,是心靈的愉悅,其愉快的程度不是情緒的激動,而是衷心的安貼與舒適。
從滿足生理需求所得的經驗、覺得自己從事的活動很有意義、感到很幸福等都是這種感受的實例。
心理學家或哲學家認為快感與痛感是人的感覺連續體(continum)的兩端;
由極痛的漸減,趨向於不痛和沒有快感的中點,再到快感的極致。
英國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創始人邊沁(J.Bentham,1748~1832)認為,快感與痛感是宰制人的兩個「主人」,凡人之所思所想所言及所做均是快感和痛感作用的結果。
邊沁主張,快感與痛感不僅是人行為及思維的因,更應是道德上是非對錯的判斷標準,凡個人行動或政府政策能增加最大多數人快感或減低最大多數人痛感者,即為是為對;
反之,即為非為錯。
邊沁稱這樣的標準為功利原則(thePrincipleofUtility)。
由於邊沁主張道德的標準建立在快感和痛感的計算,而他又只考慮快感與痛感的量,故批評他的人認為他把人和動物放在同一價值層次上。
後起的彌爾(J.S.Mill,1806~1873)則認為快感的計算應該考慮到「質」的差異,讀詩所得到的快感也許在量上不及由吃所獲得的快感,但在質上則遠超過後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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