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傅爾布來特法案〕(美國)】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13:20
標題: 【〔傅爾布來特法案〕(美國)】

〔傅爾布來特法案〕(美國)

 

[FulbrightAct1946](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傅爾布來特法案〕是由美國參議員傅爾布來特(WilliamFulbright)在一九四六年所提出的法案。

 

法案的主旨在授權聯邦政府所屬國務院及財政部,可以將美國處在海外剩餘物質所得的經費用來贊助世界各國與美國的教授和學生互訪,以便增進國際教育、文化與科學等方面的交流與理解。

 

一九四五年下半年,阿肯色州選出的傅爾布來特參議員,有鑑於世界各國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亟須加強各方面的交流,以保障世界長遠的和平,乃開始在國會積極推動國際學者與學生交流的法案。

 

然而在當時的情況,想讓國會同意撥專款辦理此項活動,是不太可能的。

 

經過一番研究之後,傅爾布來特提出以戰後剩餘物資處理所得的經費來支持這項有意義活動的辦法。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在海外尚留有約四百萬項剩餘物資在戰爭結束之前即已運抵而留在世界各地。

 

這些飛機、火車、坦克、糧食、衣服、機械工具、電話、醫院等,價值大約六千萬到一億五百萬美元之間;

 

民間企業不希望這些回銷到美國的市場去。

 

若由各國付款,勢必又會形成各國對美國的債務,而把國際關係弄壞。

 

因此,傅爾布來特的提案正是要授權國務院與各國訂定協議,將美國在海外的剩餘物資加以處理所得款項,在各國成立學術交流基金會,負責執行國際學者與學生交流的活動。

 

如此兩全其美的辦法在一九四六年八月一日獲得參眾議員的一致贊同而通過。

 

〔傅爾布來特法案〕的重點有二:1.經費補助美國公民在外國的學校或高等教育機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民,在美國以外的美國學校或高等教育機構研習、研究、教學,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動。

 

經費補助的方式包括交通、學費,以及因為學術活動必須支出的經費。

 

2.經費補助外國的公民前來美國的學校或高等教育機構,進行研習、研究、教學,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動,以不能因而剝奪美國公民的就學機會為前提。

 

此處所謂美國是指包括美國大陸各州、夏威夷、阿拉斯加(包括阿留申群島)、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等地區。

 

〔傅爾布來特法案〕並且規定設立一個由文化、教育、學生、退伍軍人團體、聯邦教育總署(U.S.OfficeofEducation)、聯邦退伍軍人行政單位、州教育機構,以及民間的基金會等各方面的代表,共十個成員組成的外國獎學金委員會,審核各項國際學術交流的計畫。

 

另外,該法案還規定每年每個國家辦理該項活動不得支出超過二千萬美元;

 

任何國家動用超過一千萬美元的經費皆須經由國會授權。

 

到一九八六年止,共有十五萬六千人受惠於此項法案。

 

其中許多亞洲、歐洲、拉丁美洲等國的總理、國會議員、企業家、報人和學者等,由於該法案的幫助,因而對促進美國與各國的交流產生卓越的貢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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