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規定」是大陸地區規範性文件的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其自身職權範圍內,為保證某項具體活動或具體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用於敘述工作與活動的規程、要求和具體管理措施的法規文件,如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九○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規定具有一般的約束力,凡與該文件所制定的工作或活動有關的組織與個人都必須執行遵守。
按規定調整的對象可分為兩類:一類用於規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表現為社會規範;
另一類用於調整人與自然(物)的關係,表現為技術規範。
規定的正文結構一般由規定根據、規定內容和執行說明三部分組成。
規定根據,簡要說明制定規定的原因和政策法律依據,常以「特作以下規定」字樣示之。
規定內容,寫出規定的具體條款,分順序擬寫。
執行說明,屬正文的結尾部分,一般是規定的生效日期、執行範圍等。
規定的文字表達要求簡練準確,並使用有關工作或活動的專業術語。
規定的內容一般較為具體、穩定和易於執行。
由於制定機關的權限不同,不同的規定其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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