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工人權利】
IndustrialRigh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產業工人係受僱於生產事業之技術工人或普通工人,即一般俗稱之勞工。
我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商品或勞務之整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
產業工人權利,即一般俗稱「勞工權益」,依我國檢定標準,主要包括五點:1.結社權:即工人有集會及參與組織工會的權利。
2.組織及團體協商權:工人組織工會後,遇到勞資爭議時,有權與資方協商。
3.禁止強迫勞動權。
4.兒童就業的最低年齡: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明文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顯見我國對兒童就業的最低年齡訂得相當合理。
5.適當的勞動條件: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上有明文規定及保障。
至於罷工權,目前我國尚無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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