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律(模式,理論)】
CoveringLaw(Model,Theor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以普遍定律來涵蓋待說明的事件或現象,或使用更普遍的定律來涵蓋待說明的定律,此種科學說明的模式稱為「涵蓋律(模式)」;
一九四八年由漢培爾(CarlGustavHempel)與奧本海姆(PaulOppenheim)提出。
科學說明乃是敘述某一事件或現象之所以發生的原因。
簡言之,是對「為什麼會發生某一事象」所做的回答。
一個切當的科學說明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以普遍定律及先行條件為前提必能推出結論:二是必須列出普遍定律;
三是所列出的普遍定律必須得到高度驗證;
四是先行條件必須為真。
據此解釋涵蓋律所包括的演繹說明與歸納說明兩種方式。
1.演繹說明:對某一事象做說明時,必須利用普遍定律及事象的先行條件來說明原因,即以普遍定律及先行條件為前提,導出「該事象會發生」的結論。
但普遍定律皆為全稱語句,且由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是演繹推論。
例如:普遍定律:凡是密度小於一的物體都會浮出水面先行條件:一個冰塊放入水中結論:冰塊會浮出水面2.歸納說明:除了具備四個科學說明的條件之外,還有兩項特徵,其一是普遍定律中有統計語句,不是全稱語句;
其二是由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是歸納推論。
例如:普遍定律:用盤尼西林治療鏈球菌感染,有百分之九十八的治癒率。
先行條件:某人感染鏈球菌,且接受盤尼西林治療結論:某人接受治療後痊癒涵蓋律自提出後,不斷有人提出各種反對意見;
漢培爾則一再強調他所提出的模式乃是理想模式,也許實際上沒有科學說明完全符合理想模式,但那是因為說明不夠完備的原故。
一個不完備的科學說明,若不可能補充或發展成完備的涵蓋律模式,則非切當的科學說明。
但對於涵蓋律的批評仍存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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