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師範學堂】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清末師範學堂在光緒二十九年(1903)所頒定的〔奏定學堂章程〕中,分為初級、優級二級。
初級師範學堂學力程度與中學堂相當,目的在培養高等小學堂及初等小學堂之教員,肄業五年;
優級師範學堂學力程度與高等學堂相等,由初級師範學堂及普通中學堂畢業生考升,目的即在培養上述二項學堂之教員、管理員,三年畢業。
至於學堂之興設,初級師範每州縣必設一所,優級師範則京師及各省城宜各設一所;
不過因學制初備,同時國家物力艱絀,故章程中規劃有權宜之計,如先以師範傳習所取代初級師範學堂,或以簡易科取代完全科,而正式之師範生學額亦只限定一較低之數。
在課程方面,章程規定:初級師範(完全科)科目有修身、經學、中國文學、教育學等十二科,另有外國語等專課選習;
優級師範則分為公共科、分類科、加習科三種。
公共科為初入學堂者頭一年必習課程,共有人倫道德、群經源流、中國文字、東語、英語、辨學(即論理學)、算學、體操等八科。
分類科共分四類,每生專習一類,將來即充此門教員,第一類以中外語文為主,第二類以地理、歷史為主,第三類以算學、物理學、化學為主,第四類以植物、動物、礦物、生理學為主;
分類課程限三年畢業。
至於加習科則聽學生之便,於分類科畢業後自願留學一年;
其規定開設之科目有十科,選修至少須在五科以上。
初級師範入學年齡之限制,完全科為十八歲至二十五歲,簡易科為二十五歲至三十歲;
入學考驗專以文理優通為主。
優級師範入學考驗科目則有中國文學、英語、算學、地理、歷史、格致六科。
師範生在堂均給予官(公)費,惟初級師範許設私(自)費生。
不論官私費生均有從事教員之義務年限,初級師範完全科官費生為六年,簡易科為三年;
私費生完全科者三年,簡易科者二年;
優級師範畢業生則定為六年。
此外,為了研究普通教育之成法,優級師範學堂依規定須設附屬中學及附屬小學,初級師範學堂須設附屬小學。
由於師範為振興教育之本,故清廷亟思推廣,宣統元年(1909),學部即通飭各省停辦初級師範簡易科,次年又限期各省停辦優級師範選科,一律均改完全科。
若參照各省實際開辦情形,光緒三十三年(1907)時,優級師範學堂完全科只二所(學生五二七人),另有選科十二所(學生二六○三人),專修科八所(八九四人);
初級師範學堂完全科則有六十四所(學生六三九○人),簡易科一百七十九所(學生一五八三三人),此外還有各種傳習所、講習所等共二百七十六所(學生九八四四人)。
到了宣統元年,優級師範學堂完全科已增為八所(學生一五○四人),選科十四所(學生三一五四人),專修科不變(學生六九一人);
初級師範學堂完全科增為九十一所(學生八三五八人),簡易科減為一百一十二所(學生七一九五人),至於各科傳習所、講習所等則減為一百八十二所(學生七六七○人)。
由上可知,清廷對於完全科確有逐年大量擴充之勢。
民國成立後,教育部於元年(1912)公布〔師範教育令〕,分為師範學校(含女子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學校(含女子高等師範學校)二級;
前者省立,修業年限為預科一年,本科四年;
後者國立,修業年限為預科一年,本科三年,另研究科一或二年,專修科二成三年,選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延續清末師範學堂的體制規模而予以變通,其師資培育一元化及由政府統籌辦理的趨向非常明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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