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陳十事疏〕】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條陳十事疏〕為宋范仲淹(989~1052)所上奏疏之一。
據〔宋史‧范仲淹傳〕,宋仁宗親政後,銳意太平,慶曆三年(1043)八月丁未,以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范仲淹為參知政事。
上既擢之,每進見,必以太平責之,數令條奏當世之務。
仲淹語人曰:「上用我至矣。
事有先後,久安之弊,非朝夕可革也。」
帝再賜手詔督促。
既而又為之開天章閣,召對賜坐,給筆札使疏於前。
仲淹惶恐,退而上十事。
依〔范文正公奏議卷上〕范氏奏陳,如欲補救當時「綱紀制度,日削月侵,官壅於下,民困於外,夷狄驕盛,寇盜橫熾」之弊,須十事:一、明黜陟,二、抑僥倖,三、精貢舉,因、擇長官,五、均公田,六、厚農桑,七、修武備,八、推恩信,九、重命令,十、減搖役。
其中第三項「精貢舉」之詳細內容為:「臣謹按〔周禮〕鄉大夫之職,各教其所治,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藝,乃獻賢能之書於王。
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
蓋言王者舉賢能所以上女宗社,故拜受其名藏於廟中,以重其事也。
鄉大夫之職,既廢久矣,今諸道學校如得明師,尚可教人六經,傳治國治人之道。
而國家專以詞賦取進士,以墨義放諸科,士皆捨大方而趨小道,雖濟濟盈庭,求有才有識者十無一二;
況天下危困,乏人如此,固當教以經濟之業,取以經濟之才,庶可救其不逮。
或謂救弊之術無乃後時,臣謂四海尚完,朝謀而夕行,庶乎可濟。
安得晏然不救,坐俟其亂哉!
臣請諸路州郡有學校處,奏舉通經有道之士,專於教授,務在興行。
其取士之科,即依賈昌朝等起請,進士先策論而後詩賦,諸科墨義之外,更通經旨。
使人不專辭藻,必明理道,則天下講學必興,浮薄知勸,最為至要。
內歐陽修、蔡襄更乞逐場去留,貴文卷而考較精。
臣謂盡令逐場去留,則恐舊人扞格,不能創習策論,亦不能旋通經旨,皆憂棄遺,別無盡路。
臣請進士舊人三舉已上者,先策論而後詩賦,許將三場文卷通考,互取其長。
兩舉、初舉者,皆是少年,足以進學,請逐場去留。
諸科中有通經旨者,至終場,別問經旨十道,如不能命辭而對,則於知舉官前,講說七道,通者為合格。
不會經旨者,三舉已上,即逐場所對墨義,依自來通粗施行。
兩舉、初舉者,至於終場日,須八通者為合格。
又外郡解發進士、諸科人,本鄉舉里選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後取其藝業。
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詞藻、墨義取之,加用封彌,不見姓字,實非鄉里舉選之本意也。
又南省考試舉人,一場試詩賦,一場試策,人皆精意,盡其所能。
復考校日久,實少舛謬。
及御試之日,詩賦文論共為一場,既聲病所拘,意思不達,或音韻中一字有差,雖生平苦辛,即時擯逐;
如音韻不失,雖末學淺近,俯拾科級。
即鄉舉之處,不考履行,又御試之日,更拘聲病,以此士人進退,多言命運而不言行業。
明君在上,固當使人以行業進,而言命運者,是善惡不辨而歸諸天地,豈國家之美事哉?
臣請重定外郡發解條約,須是履行無惡、藝業及等者,方得解薦,更不封彌試卷。
其南省考試之人,已經本鄉詢考履行,卻須封彌試卷,精考藝業。
定奪等第訖,進入御前,選官覆考,重定等第訖,然後開看。
南省所定等第內合同姓名偶有高下者,更不移改。
若等第不同者,人數必少,卻加封彌,更宣兩地參較,然後御前放榜,此為至當。
內三人以上,即於高等人中選擇,聖意宣放。
其考較進士,以策論高、詞賦次者為優等;
策論平、詞賦優者為次等;
諸科經旨通者為優等,墨義通者為次等。
已上進士、諸科,並以優等及第者放選注官,次等及第者守本科選限。
自唐以來,及第人皆守選限。
今來選人雍塞,宜有改革,又足以勸學,使知聖人治身之道,則國家得人,百姓受賜。」
由於帝信仲淹,悉用其說,當著為令者,皆以詔書畫一,次第頒下;
獨府兵法,輔臣以為不可而止。
其中貢舉新制,於慶曆四年三月乙亥,開始施行(參見「慶曆學制改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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