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部聘教授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設置部聘教授辦法〕係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於第一屆第一次常會通過「設置部聘教授,由教育部逕聘曾任教授職十五年以上,對學術文化有特殊貢獻者擔任,以獎勵學術文化之研究,而予優良教授與保障」之提案,並於第二次大會修正通過〔部聘教授辦法要點〕,主要改變為將原規定任教授十五年以上之資格,改為十年。
該要點前於民國三十年(1941)六月三日報請行政院第五一七次會議通過施行。
嗣教育部又通過〔部聘教授服務細則〕。
部聘教授遴選方式為:首由國內大學、獨立學院及已備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分別遴選,再提交學術審查委員會按候選人學術領域,分科製成名單,發交公私立各院校教務長(主任)、各學院及各系科主任等,各請就其本人相關學科專長於名單中薦舉二人,薦舉時並須註明對候選人之意見,以供該會審查之參考。
依此辦法入選之部聘教授,民國三十一年計有楊樹達等二十八人;
三十二年計有胡光瑋等十五人。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即未再遴選部聘教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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