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獎勵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參加國際運動競賽為國爭光,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頒發要點。
1.國光體育獎章獎勵對象如下:(1)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優勝者;
(2)參加國際運動總會或亞洲運動協會主辦之世界或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得優勝者;
(3)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獲得優勝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奧、亞運包括冬季奧、亞運會。
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世界正式錦標賽,係指已辦或即將舉辦之最近一屆奧運、亞運正式比賽及示範賽之比賽項目,或國際奧會承認之運動種類等之世界錦標賽。
無亞洲運動組織者,可循有關規定參加亞太運動組織之會籍及競賽,其成績比照亞洲正式錦標賽辦理。
2.國光體育獎章分三等九級,給獎資格及頒給獎助學金額數如下:(1)一等一級:參加奧運獲第一名者,頒給獎助學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2)一等二級:獎助學金伍佰伍拾萬元。
參加會員國達一百個以上之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參加奧運獲第二名者。
(3)一等三級:獎助學金參佰萬元。
參加亞運獲第一名者。
參加世大運獲第一名者。
參加會員國九十九個以下之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比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參加會員國達一百個以上之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參加奧運獲第三名者。
其餘等級由二等一級至三等三級,依序發給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壹佰萬元、伍拾萬元、參拾萬元、貳拾萬元、壹拾萬元。
給獎資格詳閱教育部八十年(1991)一月二十四日頒布之〔國光體育獎章頒發要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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