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施趨向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年(1931)六月,國民會議於〔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教育章〕之外,又通過〔確定教育實施趨向辦法〕六條,由行政院通令施行。
其內容為:1.各級學校之訓育,必須根據總理恢復民族精神之遺訓,加緊實施,特別注重於刻苦勤勞的習慣之養成,與嚴格的規律生活之培養。
2.中小學校教育,應體察當地之社會情況,一律以養成獨立生活之技能與增加生產之能力為中心,務使大多數不能升學之學生,皆有自立之能力。
3.社會教育應以增加生產為中心目標,就人民現有之程度與實際生活,輔助其生產技能之增進。
4.盡量增設職業學校及各種職業補習學校。
職業教育之制度、科目,應使富有彈性,並接近固有之經濟情況。
私人籌設職業學校者,國家應特別獎勵之。
5.盡量增設各種有關產業及有關國民生計之專科學校。
6.大學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學及實用科學為原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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