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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師證照制度】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10:44
標題: 【教師證照制度】

教師證照制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證照制度起源於十一世紀末期;

 

當時歐洲各地主教學校日益增多,學校管理權泰半由主教委任教會神職人員負責,此種人員通稱之為「校長」。

 

主教學校校長的主要任務是頒發「合格教學證書」,作為在教區內任教的憑據。

 

嗣後主教學校或寺院學校聲名遠播,信譽日著,遂由教皇直接授權主教與校長,可自行頒發主任何地區任教之證書,此為教師證照制度的由來。

 

此類證書的頒發,其意在於本諸宗教之意識,藉以傳播教義。

 

經過多年的演變、修正與遞嬗,遂成為今日之教師證照制度。

 

中小學教師施行證照制度,以美國最早。

 

美國在殖民時期,教師檢定由各地教區負責;

 

當時學校多由教會設立,教會基於宗教信仰的色彩,由牧師檢定學校教師資格,檢定合格者發給證書,以為從事教育工作之憑證。

 

獨立後,一切教育行政事宜歸由州政府管轄;

 

而教師檢定制度亦於一八二五年俄亥俄州議會任命縣級官員檢定學校教師開始。

 

其後各州紛起仿效,由縣教育行政人員執行教師檢定任務,以考試方式檢定教師。

 

至一九○○年為止,美國各地成立三千多個教師檢定機構。

 

至今美國各州教育廳均設州級教師檢定機構,由州董事會(StateBoardofEducation),或州教育廳(StateDepartmentofEducation),及教師、教育行政人員、視導人員等學者專家組成檢定委員會,負責審議州內公私立大學或學院之師資訓練計畫,審核通過者,頒發教師證書,以為教學之憑證。

 

歐洲已開發國家的教師證照制度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普遍推行。

 

如英國自[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44)實施後,中小學教師必須通過地區師資訓練組織考試或經教育科學部審查合格,才能擔任中小學教師;

 

德、法兩國教師之專業證照制度較其他國家嚴格,必須通過兩次考試才能取得擔任中小學教師的合格證書。

 

我國教師證照制度始於清末,依據清廷公布之[初級暨優級師範學堂章程]規定,凡修畢規定課程取得畢業證書者,始可任中小學堂教師。

 

宣統二年(1910)為解決師資問題,公布[檢定初級師範學堂教員章程],規定未受師資養成教育者,只要經試驗檢定,及格者授予證書,可任中等學校教師。

 

民國以後,教育部於二十三年(1934)公布[小學教員檢定暫行規程]與[中等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暫行規程],後經民國三十三年、三十六年、四十七年、四十八年及五十八年數次修訂為[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此項檢定辦法之目的在於提高教師基本資格與受試科目。

 

自民國五十七年(1968)九年國民教育實施以後,改採登記審查認可制。

 

民國六十七年由教育部公布實施教師證書十年換證之革新措施,可惜此項教師證照制度因規劃過於匆促,以致引起教師抗拒而終止。

 

至於教師職級的設計,係源於美國的中小學教師「生涯進階」(careerladder)制度(前身為「職務區分」(differentiatedstaffing))。

 

其設計係把教師的職務、職位依據資歷、能力、教學實際表現等專業發展指標畫分成若干等級,而其用意則在提供教師專業晉升或自我實現的途徑,使其在教師服務生涯中,能因能力、特殊貢獻或服務而獲得相對的專業地位、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以為回饋。

 

從一九八○年代起,美國各界均十分關切教師專業品質的問題。

 

基於一九八三年[國家在危機中](ANationatRisk)報告出刊後,更激起各州致力於提升教師專業發展的計畫,「生涯進階」的方案即為當時田納西州洲長亞歷山大(Alexander)所提出。

 

目前美、日等國家都有教師生涯進階的設計,一方面依據教師不同生涯階段規劃不同職位、職務,同時也依教師不同發展階段的需求提供在職進修課程。

 

教師職級制度通常要配合證照制度實施。

 

但此處所指之教師職級與證照有兩種涵義。

 

第一種是從科層體制(bureaucraticdevice)著眼,把教師職位加以工作分析,並依其專業職責與重要性給予不同等級。

 

位於上層者被指派為視導者或行政主管,另外也有負責課程發展、課程評鑑或實習指導教師等。

 

另一種涵義則強調教師在其專業上的成長,並在教學上提供教師專業發展的機會,以增進其教學知能,但不將教師的職務區分為不同層級。

 

依據目前美國若干州的實行模式,大抵將教師的專業成熟程度分為精熟教師(masterteacher)、資深教師(seniorteacher)、教師(teacher)和生手教師(neophyteteacher)或初任教師(initialteacher)等。

 

在教師生涯發展中,上述兩種不同涵義的職級與證照制度其實可以並行不悖,前者可以提供教師之行政晉升,後者則提供專業晉升。

 

教師證照制度除了必須結合教師職級制度之外,並且配合教師評鑑(teacherappraisal)及在職教育訓練(inserviceeducationandtrainingofteachers,INSET)而成為教師終身的專業成長制度。

 

目前我國只有大專校院的教師升遷已有明確設計,而中、小學教師則尚無分級與證照之措施。

 

因此在師資培育多元化後,如何依據學校功能、分工需要及教師能力與生涯發展需求,建立中、小學教師的專業晉升管道,並配合教師進修權利化與義務化之落實,促成教師之終身專業發展,當為今後教師專業化的重要課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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