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選擇標準】
TeacherSelectionCriteri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為確保教師的素質與就業機會的均等,必須訂定標準,以為慎選教師的依據。
所訂的標準通常包括:(1)基本學力基礎;
(2)教師專業性向;
(3)教師能力鑑定的結果;
(4)大學在校成績記錄;
(5)教師人格特性;
(6)特殊族群的特別限定或優待。
以上各項或其中若干項經檢覈、測驗、晤談或實作須符合既定的水準。
教師的選擇尚可依養成階段分別訂定,首段為進入教師課程之標準;
次段為初任教師標準;
再次為合格教師或更高級教師的登記標準。
依各階段學習性質及發展需要,就上述標準分別訂定。
美國阿拉巴馬州(Alabama)教師選擇標準如下:1.進入教師準備課程的標準:(1)至少修完兩學期制六十學分或學季制九十學分,其中普通學科學分必須分別達四十八或七十二學分;
(2)年級平均等第(GradePointAverage,簡稱GPA)在三等量表上一點五分以上,或在四等量表上二點五以上;
(3)在阿拉巴馬州基本能力測驗(AlabamaBasicSkillsTest)得三百分以上。
(4)通過口試晤談。
2.教師準備課程結業標準:(1)所有科目包括普通科目、教學科目、專業科目的年級平均等第在三等量表上得分一點五分以上,或在四等量表上得分二點五以上。
在專業方面所表現的能力無任何一項低於C;
(2)通過統一會考。
3.獲頒普通乙種教師證書的標準:修滿經認可的師資課程且完全達到規定標準。
有效期八年,期滿必須符合下列兩條件才能重新登記:(1)八年期間真正擔任教職至少四年,且每年參加地方學區舉辦聯邦政府核准的專業進修課程;
(2)在大學進修十二學分(兩學期)或十八學分(學季制)。
4.獲得甲種證書,必須經完成碩士學位,及州政府核准的師資課程。
甲種證書有效期間十年。
期滿重新登記必須符合下列二項標準:(1)在十年內有效期間至少任教職五年;
(2)每年參加地區舉辦的專業發展課程,或在大學修滿十二學分(兩學期制)至十八學分(學季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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