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試用制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試用制度是大陸地區對初任教師須經過一定見習或試用期才能轉為正式教師的制度。
初任教師試用制度是與高等師範院校及中等師範學校的畢業生分配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一九五二年,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根據政務院規定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六個月。
一九五七年國務院對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見習期延長一年。
高等院校(含高等師範院校)的畢業生實行一年實習期,一九六三年曾提出將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的制度逐步改為先參加勞動實習一年再見習一年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發生後,這項制度未再執行。
此後分配到中、小學任教的高師或中師的畢業生都實行一年的見習或試用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教師;
考核不合格者,同延長見習期半年或一年;
延長見習期考核仍不合格,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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