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規準】
CriteriaofTeachi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學是教導者透過特殊程序的安排促使被教導者學習。
由於社會生活中有許多非學校的教導和不符合正當教育價值的教導,故教學應有其定義上的規準,作為判斷何者真正代表教學現象。
教學的重要規準有四:1.目的性(purposiveness):任何一種教學活動,都是有意向、有計畫和有目的的活動,而且其目的不悖離真善美的價值,教學沒有目的則效果不佳,也可能是反教育的。
2.釋明性(indicativeness):教材的傳遞必須透過某種特殊的程序或方法之設計,以達到傳道、授業、解惑的功能。
教導者對每單元的教學目標,藉明確的實驗、解釋、分析、批判、示範、證明……等方法,來引導學生作最有效的學習,是故教導方法的採用不是隨機的、偶發的。
3.覺知性(perceptiveness):教學既是師生間授受的互動過程,故學生是否能從教學過程中接受教材、理解教材、統合其認知等是教學所期望的,故教材教法對學生而言,具有可覺知性非常重要。
教導者在從事教學設計時應考慮學生的心理狀況和學習能力,才不會枉費心力,無法獲得教學效益。
4.效率性(effectiveness):教學需要講求效率。
學校教育的課程有其分量和進度,教導者在一次的教學時間內有其特殊的教學目標需要達成,故教導者設計一套最有效率的教學程序以適時達成目標是教學的本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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